宁波市社科联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0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学会处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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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社科联〔2025〕5号

各会员单位,各处(室、所):

《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管理办法》已经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八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5年2月12日

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社会团体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及市社科联章程,结合社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团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加强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社科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引领广大社科工作者,为宁波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贡献力量。

第三条 市社科联实行单位会员制。社团分为两类:一是市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社团(以下简称“主管社团”),二是加入市社科联单位会员的社团(以下简称“会员社团”)。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四条 登记成立市级社团时,申请由市社科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社团登记成立的条件;

2.承认并遵守《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

3.业务范围原则上应属于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分类标准规定二级以上学科或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4.主要发起单位应在全市该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一定代表性;主要发起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建树和良好的学术道德。主要发起单位和发起人均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在党的建设、主要负责人、人员组成情况、注册资金、办公场所等方面符合要求;具备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

6.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等不得与已成立的市级社团相同或相似。

第五条 已经成立的市级社团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市社科联的,必须先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报原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再到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主管社团变更与市社科联业务主管关系,须向市社科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脱离,并向市民政局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 社团申请成为市社科联会员单位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市级社科类社团;

2.承认并遵守《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

3.愿意接受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完成市社科联交给的工作。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市社科联社会团体享有下列权利:

1.推选代表参加市社科联代表大会,代表享有市科联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根据市社科联和自身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3.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各类活动;

4.获得市社科联各项奖励;

5.获得和使用市社科联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信息;

6.对市社科联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八条  市社科联社会团体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市社科联章程,执行市社科联决议;

2.接受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完成市社科联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3.向市社科联报告工作和活动计划,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4.积极参与市社科联组织的活动。 

第四章  组织与人事

第九条 社团必须加强党组织建设,负责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社团各项实际业务工作之中,保证社团活动正确的政治方向。主管社团理事层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功能型党支部。

第十条 主管社团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社科联的领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应接受各社团秘书处所在单位的行政管理。会员社团除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外,应根据市社科联章程规定,接受市社科联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主管社团的领导成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选举或个别调整须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社科联,由市社科联审核并下发提名文件,再按社团章程规定进行选举,选举结果10天内报市社科联。并在规定日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会员社团的领导成员选举或调整,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报市社科联备案。

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兼任社团职务(含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高校人员在社团兼职根据高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团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派出机构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社团的二级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应按社团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二级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二级机构的名称使用必须规范,冠上社团全称。

主管社团拟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事先报市社科联审查,经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先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由该社团根据章程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讨论决定,报市社科联备案。

会员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撤销及负责人任免事项,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社团对其主办、参办的实体机构负有领导、管理责任。

主管社团主办、参办实体机构,按有关法规需由市社科联审查批准的,按有关法规和市社科联规章办理;不需由市社科联审查批准的,社团须将其登记及有关材料报市社科联备案,每年至少一次向市社科联报告业务情况。会员社团主办、参办的实体机构,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十四条 社团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双方应当依法订立聘用合同。

第五章  活动与管理

第十五条 社团要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社团要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共同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社团应积极完成市社科联布置的各项任务,在学术研讨、课题研究、科普宣传、志愿服务等方面做好会员的组织发动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社团必须按章程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换届。主管社团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换届活动,须提前一个月将有关重大事项报市社科联审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超过一年的,须报市社科联和市民政部门批准。会员社团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以及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事先报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主管社团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事先报市社科联同意后按章程规定程序召开,会议的工作报告、章程修改草案等材料,须提前10天报市社科联审核。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报市社科联审核同意。会员社团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可事先报市社科联,也可以事后将有关信息报送市社科联。

第十九条 市社科联负责主管社团的年检初审。主管社团须及时向市社科联报送年检材料,经初审后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会员社团的年检由其主管单位初审,再送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第二十条 社团举办或协办研讨会、论坛、报告会、培训班等重要活动,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意识形态把控。主管社团须提前10天将活动方案报送市社科联审批;会员社团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事后将有关信息报送市社科联。

第二十一条 主管社团举办跨省市、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活动,须提前一个月报市社科联及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对外、对港澳台的活动,须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原则,事先报市社科联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须将总结材料报送市社科联备案。


第六章  档案与财务

第二十二条 社团必须建立健全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学术活动、社科普及工作、重大研究成果和主办的报刊、简报、论文集等工作资料。社团每年应向市社科联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主要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社团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活动资金应当用于与宗旨相符的业务活动。要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主管社团要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社科联适时对主管社团使用市社科联项目经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社团在换届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主管社团审计报告应报市社科联。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联发布的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研讨活动和社科普及读物、学术性著作出版等项目,社团可进行项目申报。对于主管社团确有需要的项目,市社科联可以进行资助。

第七章  奖励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联每年对社团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社团应按有关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总结材料。

第二十七条 会员社团主动退出市社科联单位会员,须经其内部表决通过后,向市社科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退出;会员单位连续两年未报送年终工作总结,或者连续两年不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活动,视为自行退出;其他原因须退出市社科联的,经市社科联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也可退出。会员社团自行注销的需提前20天向市社科联报备。

第二十八条 主管社团不服从市社科联管理的,市社科联可不再作为该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市社科联可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单位会员资格或向登记机关建议注销该社团:

1.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

2.对意识形态工作把控不严,举办的活动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社团章程,超出业务范围活动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

4.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5.无故延期一年以上不能正常换届的;

6.严重违反市社科联章程和本规定的,包括:重大事项不及时请示报告;对市社科联布置的各项工作拒不接受或敷衍塞责;不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7.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10日颁发的《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