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哲社科办〔2023〕22号
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重点文化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
宁波市重点文化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为深入践行“八八战略”,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设高水平文化强省和社科强省的战略部署,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加快建设文化强市和社科强市的重大引领性工程,推进文化研究工程落地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文化研究工程重点研究方向,组织各方文化研究资源力量,既发挥高校学科和人才优势,又发挥全市各区(县、市)社科联、科研单位、科研基地、文化龙头企业、公共文博机构的研究特色和积极性,支持建设一批重点突出、特色鲜明、人才集聚、成果丰富的宁波市重点文化研究基地(以下简称“文化研究基地”),形成可持续的研究平台,提升文化研究能力和研究水平。
第二条 管理机构。宁波市文化研究工程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科院(市社科联)〕是文化研究基地建设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指导文化研究基地建设,制定文化研究基地管理制度,组织文化研究基地的申报、评审、考核和检查管理,提供文化研究基地发展必要的支持。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承担文化研究基地管理服务职能。
第三条 主要任务。
1、打造高质量文化研究传承平台
文化研究基地要承担相关领域文化研究的职责,侧重于宁波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特色文化等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形成高质量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建设成为能够代表宁波市相关领域研究水平的文化研究传承平台。
2、打造高水平人才集聚培育平台
文化研究基地要打造集聚培育文化研究平台,集聚一批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集聚培育宁波优秀专家人才队伍,加强青年文化研究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首席专家制度和专家委员会,探索柔性引才等人才制度创新,打造高水平人才集聚培育平台。
3、打造高层次学术交流合作平台
文化研究基地要积极发挥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围绕自身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区域性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承办高层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活动,努力打造高层次学术交流合作平台。
4、打造高影响文化传播普及平台
文化研究基地要整合本单位及有关方面力量,加强文化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将文化研究与文化传播相结合,讲好宁波文化故事,提升宁波文化软实力、影响力和感召力,打造具有辨识度的宁波文化特色品牌。
第四条 申报条件。申报文化研究基地的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须是在宁波注册的法人单位,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联合申报;
2.须拥有与基地申报方向相一致的工作和学术团队,整体实力强,适应文化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多方面需要;
3.须拥有支持基地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和设施设备条件;
4.须承诺按照资助资金额1:1以上的比例配套,并确保及时配套到位,申报时予以明确;
5.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须签订相关单位间的合作协议,明确责任与分工。
第五条 申报办法。文化研究基地申报审批的程序如下:
1.单位申报。申报人填写《宁波市重点文化研究基地申报表》。设有科研管理职能处室的单位,须通过科研管理职能处室申报。
2.专家评审。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组织职能部门业务专家、社科专家等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经讨论提出评审意见。
3.组织审批。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经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审议同意后,公布文化研究基地名单。
第六条 支持政策。每个文化研究基地每年一般可立项不超过5项(含)与基地研究相关的年度课题,经费原则上由基地自筹,课题研究内容和课题负责人经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将课题列为市文化研究工程课题,并纳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同时确保不少于30%的课题用于承担宁波市文化研究工程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布置任务。
文化研究基地可优先申报市文化研究工程项目,优先承办市社科院(市社科联)主办的各类活动。
第七条 经费管理。文化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宁波市文化研究工程专项经费和文化研究基地所在单位配套资金共同资助,市社科院(市社科联)按照文化研究工程年度计划拨付资助经费。
文化研究基地可依法依规承接相关领域咨询研究服务,鼓励依法依规通过捐赠、成立学术基金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
文化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相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文化研究基地无关的支出,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社科院(市社科联)适时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考核奖惩。文化研究基地以年为考核周期,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另行制订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文化研究基地须每年将研究成果进行汇编,提交年度报告,年度考核优秀的,可酌情适当增拨资助经费;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可酌情增加重点文化研究工程课题指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取消文化研究基地设置。
文化研究基地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意识形态重大问题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撤销文化研究基地资格。
第九条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