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社科院联〔2022〕15号
各有关单位:
《甬江社会科学青年人才遴选培育管理办法》已经党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宁波市社会科学院(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2年7月15日
甬江社会科学青年人才遴选培育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宁波市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培育工作,夯实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基础,规范实施甬江社会科学青年人才遴选培育管理项目(原宁波市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培育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对标省社科联关于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根据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致力于培养一批在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方面有较强研究实力和影响力的优秀社科青年人才,为繁荣宁波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奋力开创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建设新局面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条 管理机构
1.宁波市社科院(市社科联)是甬江社会科学青年人才遴选培育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选拔、审批、考核和管理培育对象及其研究项目。
2.宁波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是甬江社会科学青年人才遴选培育管理的职能处室,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申报人必须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或相关工作,有一定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基础,有一定的团队支持,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主持市级以上项目1项,或获得市级以上领导批示1项,或出版著作1部;
2.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是在甬的高校、党校、研究机构及有关单位;
3.截止到申报当月,申报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申报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已入选省级重点人才培养工程、省社科联“之江青年”社科学者以及我市甬江育才工程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项目、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领军人才和青年英才的,不再列为培养对象。
第四条 评审程序
1.单位申报。申报人填写《甬江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培育对象申报表》,由所在单位统一汇总报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设有科研管理职能处室的单位,须通过科研管理职能处室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对其材料真实性负责。
2.组织评审。市社科院(市社科联)成立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按照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
3.核查审批。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经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核查,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审议批准甬江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培育对象名单。
4.公示公布。公布培育对象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五条 主要任务
甬江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培育周期一般为三年。培育对象需围绕经济社会重大问题开展学术研究或应用对策研究,在三年内完成以下五项任务: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在核心期刊或重要报刊文摘发表文章不少于1篇。
2.主持完成1项由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发布的甬江社会科学青年人才专项课题。鼓励申报省部级、国家级课题。
3.参加(或组织)一系列学术活动。
4.在宁波社科院(市社科联)主办的《社科成果专报》刊发决策建议稿不少于1篇。鼓励在市委办公厅《宁波信息(领导专报)》、省社科联及以上专报上刊发。
5.完成市社科联(市社科院)委托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甬江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培育对象需签订培育管理目标责任书,制定详细科研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期向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递交年度工作规划、任务完成情况总结等。
第六条 考评方式
市社科院(市社科联)负责组织考评,考评方式分为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赋分指标另行制定。
1.中期考核。在培育期第二年的年中实施。
2.期末考核。在培育期第三年的下半年实施。
3.培育对象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单位或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盖章认可的书面总结报告;
(2)原则上提供署名“甬江社会科学青年人才资助成果”原件及复印件汇编;
(3)参加(或组织)学术活动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考评结果
根据考评得分,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人员控制在总人数的30%以内。
1.考核优秀者,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发文明确培养对象完成培育工作,优先推荐参加省级重点人才培养工程评选。
2.考核合格者,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发文明确培养对象完成培育工作。
3.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确认培养对象完成培育工作,且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八条 经费资助和拨付方式
1.培育期前两年,市社科院(市社科联)每年给予培育对象财政资助经费,资助经费额度根据培育对象人数和市财政下拨资金额度确定。
2.培育期第三年经费拨付根据期末考核情况而定。考核合格的,拨付第三年经费。考核不合格的,不再拨付第三年经费。
3.培育对象按本规定申报立项的一项宁波市社科规划课题,以及完成的一项决策建议稿,经费不再另行拨付。
4.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给予培育对象的资助经费按规定拨至培育对象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5.培育对象所在单位应按市社科院(市社科联)下拨的经费,以不少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第九条 撤销与退出
1.在培育期内如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学术道德情况,不再适合作为甬江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培育对象的,经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审定后,撤销其培育对象资格,剩余经费不再拨付。被撤销资格的培育对象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
2.培育对象在培育期内如因本人工作调动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的,经本人或所在单位申请,报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审定后,准予退出,剩余经费不再拨付。
第十条 培育对象所在单位职责
1.为培育对象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工作保障,切实解决其在科研和教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督促、检查、帮助培育对象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培育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社科院联〔2018〕13号)同时终止执行。
2.本办法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附件:核心期刊、重要报刊文摘及课题项目目录
附件
核心期刊、重要报刊文摘及课题项目目录
一、核心期刊目录 |
1. 浙江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名录 2.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包括扩展版、辑刊) 3.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 4.被SCI、EI、SSCI和A&HC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不含会议) 注:1.增刊、特刊、专刊等不认定为核心期刊;2.以论文发表时的最新目录为准。 |
二、重要报刊文摘目录 |
《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学习时报》、《党建研究》、《理论前沿》、《求是》、省级以上(含省级)党报“理论版”(理论学术文章,且字数在1500字以上)、《新华文摘》(论点摘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要)、《人大复印资料学术类文摘》(论点摘编)、《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 |
三、课题项目目录 |
1.国家级:国家社科基金课题 2.省部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国家部委公开招标或委托的研究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软科学研究项目 |
通知原文:甬社科院联15号 关于印发《甬江社科青年人才遴选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