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社规〔2018〕2号
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
2018年12月5日
附件
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下称市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锻造社科甬军、多出优秀成果为目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坚持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并重,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
第三条 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工作,审定课题的发布、立项、验收和资助经费等重要事项。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市社科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社科规划办设在宁波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内。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市社科规划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二章 课题的类型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设重大课题、年度课题、后期成果申报课题、文化研究工程课题、市社科研究基地及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课题、合作课题等六个大类。
第五条 重大课题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我市优势学科发展的需要,采用面向全国招标、委托等形式确立的课题。
年度课题是指每年定期组织的常规性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蓝皮书课题。重点课题是依据市社科规划办确定的选题进行申报的立项资助课题。一般课题是申报者根据自己的研究专长和学术积累自由选择申报的立项资助课题或自筹经费课题。蓝皮书课题是为《宁波发展蓝皮书》而设立、以公开形式申报的课题。
后期成果申报课题是指面向市内外包括机关、高校、党校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各类社科研究单位,经成果所有人提出、由有关单位相应职能部门组织申报,事关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工作领域的应用对策类课题。
文化研究工程课题是为实施“宁波文化研究工程”而设立的专题研究课题。
市社科研究基地及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课题是研究基地和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围绕研究方向,为打造学术高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置的课题。
合作课题是指围绕某个领域或某些重大问题与相关部门联合设置的研究课题,可根据需要确定招标或委托的范围。
第三章 课题的发布和申报
第六条 重大课题、年度重点课题和合作课题选题,须事先向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经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论证,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后期成果申报课题和文化研究工程课题设课题指南。课题指南的制定,须首先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选题,经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论证等形式修改审定,以“课题指南”的形式正式发布。
年度一般课题、市社科研究基地及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课题不设课题指南,申报者可自行确定选题进行申报。
年度蓝皮书课题的选题采用命题、指南和自选相结合的形式。
第七条 课题申报的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八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题设计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要求。
2.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者,不得申报。
3.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只限一人。申报重大课题者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同类课题中只能申报一个,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的申请。未完成所承担市级以上(含)社科基金项目的负责人(除承接市社科规划办直接委托研究或因研究需要特殊约定的课题之外),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5.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论文、决策建议稿、研究报告等。重大课题完成期限根据实际研究情况另行确定,年度课题、市社科研究基地及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课题完成期限为1年,合作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文化研究工程课题完成期限为1-2年。成果形式为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等的,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九条 正式受聘于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等的市外学者、港澳台研究人员,聘期在1年(含)以上,资助期内能够在受聘单位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可以该受聘单位的名义申报课题。
第十条 课题申报根据需要采取纸质或网络申报形式。申请人须填写《课题申请书》及提交有关材料。申报活页不得出现申请人姓名和所在单位等直接或间接透露申报者信息的背景资料,否则不予评审。
课题承担单位要按本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及导向把关,并签署意见,对提供的研究条件和承担的课题管理任务等做出明确承诺,加盖公章。课题承担单位须在申报期限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统一送交市社科规划办。
第四章 课题的评审和立项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市社科规划课题评审设立学科组专家库。学科组专家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5年,每年可视需要和实际情况作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重大课题和文化研究工程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市社科规划办按本办法第八、九条各项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初评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评审专家根据学科方向在学科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根据统一评估指标评定并打分,市社科规划办综合专家打分结果,根据就高原则择优选出初评入围课题。
3.终评。终评为会议评审,从学科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对入围课题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申报质量和立项限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立项的课题。拟立项的课题需要获学科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并由学科评审组签署推荐意见,评审组组长签名。
4.复核审批。市社科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5.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6.发文。课题立项由市社科规划办发布立项文件。
7.签约。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社科规划办签订《课题协议书》。《课题协议书》由市社科规划办、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三方各执一份。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课题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课题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十四条 年度课题、市社科研究基地和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课题和合作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市社科规划办按本办法第八、九条各项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
2.评审。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评审专家根据学科方向在学科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对入围课题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申报质量和立项限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立项的课题。拟立项的课题需要获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对拟立项课题,评审组签署推荐意见,评审组组长签名。
3.复核审批。同第十三条第4款。
4.发文。同第十三条第6款。
5.签约。同第十三条第7款。
第十五条 后期成果申报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申报。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按照编发程序,择优编入《社科成果专报》,报送市领导。
2.评审。对已编入《社科成果专报》,但未获市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稿件,根据刊发数量情况,每年组织专家评审2-3次,得到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予以立项。
3.复核审批。同第十三条第4款。
4.发文。同第十三条第6款。
5.签约。同第十三条第7款。
第十六条 课题评审标准:
1.选题及论证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民立场。
2.选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
3.课题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基本思路清楚,研究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新性。
4.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有较扎实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
5.课题研究成果质量有良好的预期或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回避原则和廉政制度:
1.保密纪律。评审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立项课题正式公示之前,不得擅自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
2.回避原则。申请本年度课题的学科组专家,或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中立立场关系的学科组专家,均不得参加该类课题评审。
3.廉政制度。评审专家应自觉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4.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向课题申报者及有关人员索取或收受礼金礼品。
对违反以上纪律者,市社科规划办将视情节轻重做出警告、停止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工作、通报批评、取消作为学科组专家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课题的中期管理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的中期管理。
课题负责人要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市社科规划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重大课题、文化研究工程课题、合作课题的中期检查,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课题、市社科研究基地课题和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课题的中期检查。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一式3份,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指前3位参加者);
2.变更课题名称;
3.变更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6.延期6个月;
7.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等问题;
8.中止课题研究;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中第5项变更须有更换后新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签章;第6项课题延期次数不超过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市社科规划办应对申请及时做出批复。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一般成员;
2.延期不超过3个月;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六章 课题成果的验收、结项和撤项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通过验收后方可结项。
课题结项验收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拟结项材料由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未成立科研管理部门的由各单位统一报送。科研管理部门要对照结项标准,对拟报送的结项材料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结项要求的不得上报。
课题成果形式为专著的,在“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推荐出版机构”或一级出版社公开出版,且标注“宁波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可免于评审鉴定,直接通过验收;未能在“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推荐出版机构”或一级出版社出版和未标注“宁波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须经过评审鉴定,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成果形式为论文加研究报告的,在二级及以上期刊刊发或收录,且标注“宁波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可免于评审鉴定,直接通过验收。未能在二级及以上期刊刊发的和未标注“宁波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须经过评审鉴定,确定是否通过验收。结项的论文必须以课题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在内容上必须紧扣所承担课题的主题和研究范围。研究报告字数不少于10000字。
成果形式为决策建议稿加研究报告的,如获得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免于评审,直接通过验收。未获得市领导肯定性批示的,须经过评审鉴定,确定是否通过验收。研究报告字数不少于10000字。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蓝皮书课题,须经过评审鉴定确定是否通过验收。研究报告的字数不少于12000字,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验收评审的程序:
1.专家产生。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数量视评审情况而定。
2.评审鉴定。验收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对入围课题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采用会议评审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采用通讯评审的,以填写《验收结题专家评审表》的方式确定。通过验收的课题须获得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
3.复核审批。市社科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成果形式为“专著”的课题,允许延长研究不超过6个月;对成果形式为论文和研究报告的课题,允许延长研究1-3个月。
对有争议的验收材料,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同行专家鉴定,根据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是否结项。
第二十五条 年度一般课题、蓝皮书课题、后期成果申报课题、市社科研究基地和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课题实行一次性验收,重大课题、年度重点课题、文化研究工程课题验收第一次未过的,允许延期后可申请第二次验收。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后,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2.一次性验收未通过的年度一般课题、蓝皮书课题、后期成果申报课题、市社科研究基地和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课题;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重大课题、年度重点课题、文化研究工程课题;
3.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4.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6个月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二十七条 最终成果通过验收后,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办理《结题证书》。
第七章 课题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资助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课题资助经费的分配和划拨按市级财政要求规范进行,由市社科规划办提出方案,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统一划拨。
第二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下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和《宁波市社会科学“五个一批”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甬社科院联〔2018〕1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规划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别在课题启动时和结题后分两次拨付,每次各拨付总额的50%。资助经费下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不分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多单位承担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拨到第一承担单位。也可根据研究需要,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分拨方案(分拨金额不得高于资助经费的50%),经市社科规划办审定同意后,分拨至有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自筹课题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时完成的课题,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延期情况,减少或停止拨付后期经费。
第三十三条 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而要求中止的课题,或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予以撤销的课题,已拨经费予以追回。
第八章 课题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第三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有成果宣传和推广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各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新媒体和出版资助、教学、学术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应及时摘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成果宣传、推广和转化产生明显成效的,同时作为课题结项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六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市社科规划办对成果可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终止。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社科规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