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登记程序
ign="center">社团登记程序
(一)成立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成立县(市)、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当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登记。
(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筹备机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批件、业务领域情况介绍、筹备情况报告、章程草案、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简况、拟定的领导成员或负责人名单、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办公场所证明、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已联络的会员名册等材料。登记机关受理后,60天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
(三)社团在准予成立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社团法人或社团登记表、社团章程等材料,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登记证书。无特殊原因到期未召开成立大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视情况予以撤销登记。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立常设、分支、派出机构的审批、登记程序与登记程序基本相同。
来源:宁波民政局网站